关于加强电动车充电安全工作的通知

时间:2017-09-22浏览:273设置

  鉴于近年来电动车充电事故频发,按照国家消防法等相关规定,电动车在各单位充电设施内充电须注意以下安全事项:

  一、使用单位必须遵守谁使用,谁负责的原则,应派专人负责对充电设施进行日常监督、管理和维护。

  二、充电设施只限电动车充电。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、插座、和开关,严禁一座多充现象。充电人员必须对充电器及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的线路、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。

  三、电动车按秩序停放充电,充电时长不得超过8小时。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要放置在充电位置上,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。

  四、建议充电设施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08001800。因充电时间过长,充电器、电瓶、线路陈旧老化、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发的火灾及其它伤害,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和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使用单位及其车主负全责。

  五、充电方法: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,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设施的插座上。如果反方向操作,接口处可能打火,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,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。

  六、严禁雨雪、大雾、潮湿天气充电。充电时应将充电器放置在地上或专用架子上,禁止将充电器放置在车座上、踏板上;禁止将衣物、护膝等可燃物盖在充电器上。

  七、充电设施内至少配备4个灭火器,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其消防器材。

  八、对违反安全注意事项的行为,保卫处具有解释和处罚的权利。

郑州轻工业学院保卫处

2017921日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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