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加强学生宿舍防火防盗管理工作的通知

时间:2014-03-27浏览:106设置

 

 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,切实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工作,维护广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,根据学校有关要求,现就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工作通知如下:

  一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,爱护灭火器、消防栓、指示灯等消防设施,不得破坏、私自拆除、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用途。要保持宿舍楼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畅通,不得占用、封堵和堆放杂物。

  二、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、私自拆改线路电器设备、点燃蜡烛、焚烧杂物、做饭;不在宿舍内使用“热得快”、电热杯、电饭锅、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器;不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酒精、汽油、液化气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;在床上吸烟或乱丢烟蒂;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。

  三、应当购买和使用质量可靠具有“3C”标志的电器产品,并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使用情况,及时排除设备故障,防止电器设备超负荷运转。使用电源插座不可超过其最大额定功率,不可将电源插座或电源线放在床上。离开宿舍时,要对宿舍内电源、电器进行认真检查,并将电源关闭。

  四、个人贵重物品、现金、存折、银行卡应当妥善保管,宿舍内尽量不要存放大额现金。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最好随身携带。

  五、离开宿舍和晚上休息时,要关好门窗,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。落实基本的防范措施,不因疏忽大意或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给盗窃分子可乘之机,引发盗窃案件。

  六、保管好自己宿舍钥匙,不随意转借他人,不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,对形迹可疑的人员要提高警惕。

  七、发现可疑人员或宿舍内被盗,要立即向保卫处或宿舍楼管理员报告。

  八、违反本通知要求,使用大功率用电器、劣质用电器、私拉电线、损坏消防设施等,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害的,按照学校管理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,造成经济损失的,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;违反法律法规的,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卫处      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2年9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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