单位印章(又称“公章”)是单位职权的象征。为了加强我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印章使用范围:
1、保卫处正式颁布的公文;
2、与上级公安、国家安全机关及学校内部行政单位的工作往来;
3、开具介绍信;
4、出具户籍、身份证明;
5、财务报销、办公用品的领取;
6、处内职工邮件证明;
7、经处领导批准的其它情况。
二、印章的管理:
1、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印章的有关管理规定,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、更换、销毁印章;
2、 各科需用章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印章保管人处用印(出具身份、无犯罪记录等证明需由被证明人的所在单位开具证明),印章保管人用印时须核查领导签字并作好用印登记,以便备查。
⑴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私自用印,不得在空白纸、未用介绍人信上面先行盖印。
⑵印章由处长指定专人保管,印章保管人要妥善保管好印章,一般不准脱管、携章外出或将印章带回家中;印章保管人外出,由处长临时指定人负责保管。
⑶凡因审查不当或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,必须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,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。
⑷本规定自 2012 年 12 月 1日 起执行。